*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高雄市雲網路多媒體新聞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整合網路多媒體新聞及與傳統新聞媒體之融合,提高網路多媒體新聞工作者素質,辦理新聞相關學術研究,促進網路新聞、節目之交流、宣揚倫理道德觀念、豐富文化內涵,並鼓勵文化交流融匯,發揚中華優秀文化,建構媒體公關整合委辦平台,促進文化建設、服務國家社會,進而結合有志一同的媒體,透過網路向全世界傳遞創新與發展的新局面。
*第四條:本會以高雄市行政轄區為組織範圍。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新聞相關學術研究,促進網路新聞、節目之交流。
*二、建構媒體公關整合委辦平台,服務國家社會。
*三、宣揚倫理道德觀念、豐富文化內涵,並鼓勵文化交流融匯,發揚中華優秀文化,促進文化建設。
*本會辦理前項各款任務時,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別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高雄市或工作於本市、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網路多媒體新聞相關工作經驗者,或認同本會宗旨對媒體新聞工作有興趣者,需檢附會員申請書(需二位會員推薦),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市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
*三、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一次繳交新台幣壹萬元以上,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犯刑法上規定之罪行,經司法機關正式宣告者(經起訴及初審判決未確定前得停止其會籍)。
*三、經法院宣告禁治產者。
*四、凡未繳納會費滿一年者,即停止其會籍,超過兩年者,得予取消其會員資格。
*五、凡本會會員違背社會道德,損害本會信譽,不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者,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停權或除名處分。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八、得提出下一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
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
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由會員(會員代表)請求召開時,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肆仟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貳仟元。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